问:华侨参加中国国内社会保险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华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 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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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粤侨百问通·为侨服务问答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