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拉格时报】为侨服务问答及指南

涉外财产如何继承?

问:我丈夫的弟弟麻生君,日本人,与广州女子郭某于 1997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居住在广州,并于1998年生育一个儿子。麻生君与郭女士婚后购有位于广州的别墅一套,并有银行存款。2015年6月麻生君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麻生君父母前往广州办理善后事宜,并与郭某产生遗产继承纠纷。请问此种情形应如何对麻生君的遗产进行分割?

答: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麻生君的经常居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为中国广州,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其遗产继续问题。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如果麻生君生前立有财产遗嘱,则遗产继承按照该遗嘱的内容执行;如果麻生君生前没有立下财产遗嘱,则继承人应按中国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由于麻生君父母、郭女士及郭女士儿子同为麻生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该四人应均等继承麻生君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在对麻生君的遗产予以继承前,应对麻生君与其配偶郭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即继承人继承的只能是依法属于麻生君本人生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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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粤侨百问通(2022)·为侨服务问答及指南)